淺談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問題與完善
淺談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問題與完善
舒易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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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證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證據之一,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是實踐中證人不愿意作證,尤其是出庭作證的就更少了,究其原因,主要是證人缺乏權利保護。近年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針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依舊存在諸多的不足。本文著眼刑事證人保護的現狀,分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提出了淺顯的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刑事證人;安全保護;經濟補助;證人保護
前言:證人證言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特別是對直接證據不夠的刑事案件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人證是活的證據,是動態的,直接明了。在訴訟過程中,我們不難看到,證人或者舉報人時常受到犯罪分子的打擊報復,這就可能導致很多的證人因為擔心自己或者是家庭的原因不愿意作證。這就大幅度地提升了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難度,也是所有偵查部門偵破案件的難題所在。
一、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狀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方面的法定義務。然而證人能否愿意提供證詞,尤其是真實證詞,其前提條件就是可以保護證人的自身安全以及證人親屬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整體的證人保護模式,確保證人和家屬安全,證人在提供證詞的時候首先會考慮沒有后顧之憂,可以無擔憂的出來作證。司法部門希望人民群眾更好地協助辦案部門偵破案情,提高打擊犯罪的效率,大幅度的提升法律的威懾力{1]。
對于證人保護而言,我國立法上制定了一些相應的規定,比如《憲法》中規定不能打擊報復證人;《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檢察院與法院應該保護證人和其家屬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中規定報復證人以及證人家屬的應該采取相應的刑事處罰。所以說,根據當下的立法來看,我國已經初步構建起證人保護模式大體的骨架,但是依舊不夠具體和全面,例如關于證人安全與誤工費的保護方面規定還是很少的,證人保護的模式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
二、證人保護制度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ㄒ唬┴熑沃黧w劃分有待明確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檢法等機關均有保護證人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但是有關的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責任制度,也沒有規定在特定階段公檢法所具有的具體職責。我們知道,證人和證人家屬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偵查階段由公安部門負責,公訴階段是檢察院負責,案件審理階段由法院負責,但是在案情結束后就沒有明確的部門負責了,法律和有關部門也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若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三個部門間有可能發生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證人以及家屬的生命財產安全無法得到真正意義上的保障[2]。
(二)證人的保護領域有限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針對于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和群體性的犯罪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犯罪等,這類的犯罪案件中有具體的證人保護措施,而其他大量地普通刑事案件,則缺乏保護措施方面的規定。對于證人的安全在面臨危險時,誰也無法預測與預防,針對與安全保護的措施的程序方面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法律規定。
(三)保護責任追究制度缺位
針對與我國當下的有關法律規定來講,其中重要的部分是把證人以及證人家屬的安全在受到報復和威脅后,才有相應的追究制度,嚴重缺乏預防危險的方法,對于保護證人沒有執行或者是執行不到位的責任,沒有符合的處理措施。
?。ㄋ模┳C人的補償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當下的情況是,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證人在提供證詞后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助[3]。針對于有工作單位的證人,工作部門不可以降低工資和獎金等待遇。針對于沒有正式工作的證人來講能否提供經濟的補助,證人因為提供證詞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否可以得到應有的補償,證人對于經濟損失補償的請求應該向哪個部門申請,申請的時間是什么時候,補償的標準是什么,對于補償出現偏差又該怎樣提出救濟,一系列的問題都沒有具體的規定。
?。ㄎ澹┳C人權利保護程序模糊
我國現階段的證人保護制度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但在證人的保護制度中采用特殊保護制度的案件有限,例如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案件中有特殊保護,能夠激勵證人大膽出示證言,可其他類型案件中如職務犯罪中的證人來講,舉報人或者是證人在受到報復的情況,要想獲得保護不知道如何獲取,有關部門的保護也是無法可依[4]。除此之外,特殊的保護制度只能是證人或者是證人的親屬在面臨危險的狀況下提出申請。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若不實行姓名的隱蔽、住址和工作單位的隱藏措施,證人的保護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更不能有效防備犯罪分子。
三、完善證人保護制度的有關措施
(一)明確證人保護責任主體
在刑事法律體制中,具體落實公安、檢察院和法院對證人的保護責任,明確這三個部門對于保護證人方面的具體任務和責任,對于案情比較嚴重和重大案件要使用高級的保護方案。保障證人安全的過程中主要的部分要以公安來完成,檢察院與法院有著輔助的作用,在證人的家屬和財產安全方面由不同階段的部門來負責。
?。ǘ┐_定證人的保護程序
證人和證人的家屬可以不同的方式來申請有關部門的保護,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的案情來提出保護方案。對申請審核的部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申請人是否需要啟動保護程序,綜合發生的狀況來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采取對證人和證人家屬的保護。
?。ㄈ┩晟谱C人的保護措施
在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不應該涉及到證人的住址、工作單位等,應該在提前計劃好的地點與證人相見。有關部門對證人的個人信息應該做好保密的工作,遇到證人受到報復或者侵害時,有關部門應該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做到違法必究。對于遠程提供證詞的證人,有關的技術人員還要對證人的聲音與錄像采取相應的處理。若要證人到場還要采取隔離審判。匿名提供證詞的一定要根據司法人員的可信賴性為根基,還要有相符合的規定制度支持。
?。ㄋ模┙⒈Wo機構和經濟補償制度
我國在證人的保護制度方面是起步較晚的,當前還是處于初始的階段,沒有獨立的部門機構,也沒有完善的保護系統,只是少許、零散的規定來實現對證人的保護,很明顯這是不可能完成的[5]。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證人權利受到損害的保護部門,但是公安部門的警力非常有限,建議可以在公安部門的內部設置專門保護機構,一旦有需要時,就在公關機關抽調,配備相應的裝備與設施,把經費納入國家財務的預算。在職務放罪的案件中,若有證人需要采取特殊的保護,審查符合條件馬上可以通知保護機構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同時建立證人作證、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的經濟補償制度,明確具體的補償主體、標準、程序等。確立證人在受到報復或者侵害時的經濟救濟保障制度,以解刑事證人及其家屬的后顧之憂,激勵人民群眾積極、放心作證,確保案件事實客觀,促進司法公正。
結論:證人保護的措施與模式把保護證人和證人家屬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建設完善證人保護制度是一個漫長和復雜的過程,應該不斷的更新與完善,這樣才可以有效保障證人和家屬的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的長久治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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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環宇.淺議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覽,2017(09):234.

